兴安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分中心(工作站)
维权援助工作规程
(试行)
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《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的精神,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,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依据内兴安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工作职能职责,制定本工作规程。
第一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分中心(以下简称分中心)(工作站)应遵循发挥优势、积极推进、整合资源、协调运行、公平公开、优质高效的工作原则;
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、且符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的,可以向分中心(工作站)申请获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;
(一)因经济困难,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,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兴安盟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;
(二)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,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兴安盟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;
第三条自然人、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,并向分中心(工作站)递交以下资料:
(一)自然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;
(二)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文件;
(三)填写《兴安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》,说明申请维权援助事项的理由、法律依据并提供申请维权援助的基本事实和证据;
(四)知识产权权利有效证明;
(五)自然人申请援助的,应当提供本人因经济困难(包括下岗、失业和无经济收入来源等)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证明,或者在办理该知识产权事务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说明;
(六)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援助的,应当提供其经营情况和经济状况困难的证明,或者在办理该知识产权事务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说明,以及该知识产权事务涉及的知识产权或产品市场价值的相关证明;
(七)需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资助的,应提交书面申请;
(八)分中心(工作站)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第四条分中心(工作站)维权援助工作主要内容包括:
(一)为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专利、商标、地理标志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提供公益援助;
(二)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、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、纠纷处理方式、取证方法等咨询指导服务;
(三)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研讨、培训;
(四)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;
(五)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;
(六)组建志愿者队伍,开展志愿者知识产权宣传等相关服务工作;
(七)为展会、交易会、创新创业活动、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;
(八)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、行政裁决、司法保护、仲裁调解、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,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、文化宣传等工作;
(九)其他经兴安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同意提供援助的事项。
第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,分中心(工作站)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,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给予维权援助做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(一)对符合条件者,做出给予维权援助的决定,并指定相关合作单位负责维权援助事项,签订《兴安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议书》。
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、资料不全的,分中心(工作站)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不按要求进行补充或说明的,视为撤回申请。
(二)对不符合条件者,应当做出不予以维权援助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申请人对分中心(工作站)作出不予维权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,自决定之日工作日内可向兴安盟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。
第六条 维权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主动回避,当事人有权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。
第七条 受援人以欺诈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援助服务的,经分中心(工作站)确认,可终止对其援助服务,受援人应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。对弄虚作假、骗取援助资金者,追回援助资金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八条本工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